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共同购买股权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

更新时间:2024-02-25   浏览次数:523 次 标签: D967【合伙合同定义】

文章摘要:

解读:(1)单纯的共同购买股权并非合伙关系;(2)符合合伙特征的共同购买股权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文章摘要2:

解读:(1)单纯的共同购买股权并非合伙关系;(2)符合合伙特征的共同购买股权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经典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2973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约定共同购买股权并非合伙关系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王××、江××是否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首先,从《合作投资框架协议》签订的主体可以看出,深圳市恒立冠投资有限公司、王××、江××分别为甲、乙、丙三方,王××、江××并非作为一方参与投资项目。其次,从《合作投资框架协议》的内容看,也未将王××、江××作为共同借款人予以约定。第三,王××取得江汝钦15%的股份是因江××欠其本人借款500万元,江××自愿以股份相抵,双方并无对于高××的债务进行约定。第四、深圳市恒立冠投资有限公司、王××、江××三方合作的目的是收购杭州富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股权,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中均作了约定,三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伙。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来判定。本案的情形,即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也不属于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上诉人高耿焕主张王××、江××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28民终85号

【裁判摘要】共同购买股权不能认定为合伙关系而是形成合同关系——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和双方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是为共同投资购买西双版纳傣泐大酒店51%股权及双方持股比例等内容来看,并不是实质意义的合伙性质,亦不属股权转让协议,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为宜。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吴某某及陈某是合同相对方,故一审并未遗漏诉讼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33号

【裁判摘要】符合合伙关系特征的共同购买股权构成合伙关系——《股份认购协议》明确载明何××、周×等共同认购股份,何××出具的《承诺书》亦明确表明郑×、周×、吴×的出资用于合伙购买星博公司的股权。《股份认购协议》及何××出具的《承诺书》均明确应支付给周×等固定标准的利息属实,但同时对支付利息的主体以及返还款项的条件进行了约定,且返还款项的条件均与认购股权相关,故合同中有关支付固定标准利息的约定不能改变周×、何×华共同购买股权以及周欣支付的款项为购买股权投资款的性质,本院据此认定周×、何××之间是合伙关系。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摘要】根据王×与叶××于2012年4月2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可知,原、被告双方合作购买华星公司60%的股权,王×负责出资,叶××负责先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然后再将已购的股份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给王×。从上述约定情况看,就原、被告之间因合作购买股权而产生的纠纷,应属合伙纠纷。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