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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个人合伙是否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

更新时间:2022-07-24   浏览次数:7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未经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未经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企业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定义及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经典案例:

·上饶县应家乡郑坞煤矿、沈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70号

【裁判摘要】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虽然郑××将郑坞煤矿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沈××入伙后,暂无证据表明双方重新进行过合伙企业登记。因此,两人在事实上共同组成了个人合伙而非合伙企业。由于郑坞煤矿、沈××未主张目前存在关于对个人合伙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与事实不符。原判决未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合伙清算纠纷而定性为合伙协议纠纷并无不当。

·蔡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505号

【裁判摘要】从案涉《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及实际经营情况看,实为个人合伙,该经营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书》属于合同性质,且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蔡××主张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错误,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并非合伙企业关系,已予以纠正。

·朱某某诉杨清武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789号

【裁判摘要】朱××与杨××之间签订的《碧水云天宾馆合作协议书》是个人合伙协议书,当事人之间形成个人合伙关系。在审理杨××退伙的诉讼请求时,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规定。

·陈某某1等诉陈某某2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再53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个人合伙纠纷,陈××1、陈××2、斯坦德公司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没有依据。

·吴某某等与黄某某等船舶共有纠纷上诉案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369号

【裁判摘要】案涉合伙属于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并非合伙企业,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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