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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事上诉状内容应否对有异议一审查明事实进行上诉?

更新时间:2023-11-25   浏览次数:696 次 标签: 一审认定事实 原审认定事实 二审审理范围

文章摘要:

解读:(1)第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2)民事上诉状内容应当对有异议一审查明事实进行上诉,无异议的一审查明事实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一审诉讼中已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上诉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该问题认可,二审法院不予审查且不得就该问题申请再审。——参考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申2381号

解读:(1)第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2)民事上诉状内容应当对有异议一审查明事实进行上诉,无异议的一审查明事实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的除外。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

【裁判摘要】诉讼双方均未对一审查明事实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在未查明一审判决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对该事实予以纠正不当——陕鼓汽轮机公司的损失数额的问题。一审法院查明钱塘公司存续期间合计利润为7578851.4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诉讼双方均未对“合计利润7578851.41元”的事实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在未查明一审判决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对一审法院查明钱塘公司“合计利润7578851.41元”予以纠正不当。

【解读1】陕鼓汽轮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高××、程×向陕鼓汽轮机公司连带赔偿333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程×共同承担。

【解读2】一审判决:驳回陕鼓汽轮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读3】陕鼓汽轮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陕0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改判高××、程×向陕鼓汽轮机公司赔偿损失7578854.41元;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由高××、程×负担。

【解读4】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根据钱塘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数额简单相加得出钱塘公司存续期间合计利润为7578851.41元的结论不符合会计准则,予以纠正。

【解读5】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申2381号

【裁判摘要】(1)对一审判决中已作出认定的问题,如当事人在上诉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2)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3)因此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应不予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一审判决中已作出认定的问题,如当事人在上诉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另外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因此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应不予审查。本案中,蔡×所述的涉案房屋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问题、恒丰公司应向其支付并抵扣违约金200万元问题,上诉过程中蔡×并未就此问题作为上诉理由提出,故现对上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以审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民申916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数额,当事人上诉时未提出本案不需鉴定的上诉理由,再审申请人以该项再审申请理由申请再审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本案中,华瑞通公司上诉时未提出本案不需鉴定的上诉理由,在一审时对于鉴定意见也进行了质证,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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