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能否口头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第20条均强调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前提交书面申请;(2)当事人口头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规定,法院未予调查收集证据不属于再审事由。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申请调查收集主要证据未依职权调查收集再审事由】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形式及其内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二十条【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及申请书的内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经典案例:
·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青海融和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青民申72号
【裁判摘要】口头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不符合规定——关于二审法院是否未依西城区行委申请调取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证据不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经查,二审审理过程中西城区行委未提交书面申请。西城区行委此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