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当事人能否要求对借贷双方之间全部往来资金进行结算?

更新时间:2022-08-12   浏览次数:4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借贷双方除案涉借款外还在一段时间内互相存在多笔性质不清的大额资金往来,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一并解决的情形,当事人要求对双方之间全部往来资金进行结算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借贷双方除案涉借款外还在一段时间内互相存在多笔性质不清的大额资金往来,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一并解决的情形,当事人要求对双方之间全部往来资金进行结算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00号

【裁判摘要】王×再审申请主张应对双方全部资金往来进行结算,并在原审提出反诉请求。原审中,双方共同确认,王××2011年6月13日至2013年11月20日向王×账户转账48笔总计6971.2175万元。王×2011年7月27日至2014年1月27日向王××账户转账113笔总计5288.99万元。上述往来跨度较大,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从银行转账记录看,存在大量的交叉情形,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除案涉借款外,其他资金往来的性质不清,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一并解决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对此亦不能达成一致,本案中不能对双方的全部资金往来进行结算。鉴于王×在此期间的汇款数额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双方案外确实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王××对其他借款未提起诉讼又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一审法院确定王×提供汇款记录中部分款项偿还相应案涉借款利息的规律性成立,二审法院对还款事实予以了确认,该确认具有依据。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