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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提供财产信息方面有哪些区别?

更新时间:2024-03-13   浏览次数:5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否则不予采取保全措施,且不能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不特定财产进行情况进行查询;(2)诉讼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财产信息,但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且依据申请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在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对被保全人不特定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文章摘要2:

解读:(1)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否则不予采取保全措施,且不能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不特定财产进行情况进行查询;(2)诉讼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财产信息,但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且依据申请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在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对被保全人不特定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法〔2024〕42号 2024年2月7日)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存款的具体信息;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了车辆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提供了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了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了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六)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提供了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七)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提供了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八)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提供了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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