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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收评估报告能否导致中止拍卖?

更新时间:2022-08-12   浏览次数:11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3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15日即视为收到。(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满15日视为送达、被执行拒收评估报告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均不会导致中止拍卖。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3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15日即视为收到。(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满15日视为送达、被执行拒收评估报告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均不会导致中止拍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删除】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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