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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保全人、被执行人能否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

更新时间:2024-02-21   浏览次数:899 次 标签: 查封财产融资

文章摘要:

解读:(1)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2)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准许。

文章摘要2:

【注解】查封财产能否办理融资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1)《善意执行意见》第二、6条第2款规定:“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2)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可以由执行法院协调办理融资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

解读:(1)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2)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准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二、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6.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准许。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经典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执监54号

【裁判摘要】执行和解协议所涉变卖涉案房产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实施)第28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与买受人协议将被执行人青少年公司位于某某某综合楼1、2、3、7层房产在扣除装修残值后以人民币320万元价格变卖给好天地酒楼以偿还债务,深圳中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直接变卖,变卖前经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格评估,且变卖价格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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