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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执行人被限高后是否影响子女接受教育权利?

更新时间:2022-08-14   浏览次数:7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7项规定,自然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2)《善意执行意见》第20条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3)因此,自然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措施后,只是限制其子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影响子女就读非高收费的私立学校,更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7项规定,自然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2)《善意执行意见》第20条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3)因此,自然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措施后,只是限制其子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影响子女就读非高收费的私立学校,更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20.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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