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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承租人欠付租金在保证金范围内能否认定承租人违反租金按时交付义务?

更新时间:2022-08-15   浏览次数:415 次 标签: 保证金 押金

文章摘要:

解读:在欠付租金的情况下保证金具有冲抵租金的作用,承租人欠付租金在保证金范围内不能认定为承租人违反租金按时交付义务。

文章摘要2:

解读:在欠付租金的情况下保证金具有冲抵租金的作用,承租人欠付租金在保证金范围内不能认定为承租人违反租金按时交付义务。


经典案例:

·长垣县鸿基置业有限公司、长垣金博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42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79号

【裁判要旨】出租人采取断电行为催租被判决赔偿承租人938万元多损失。

【摘要1】关于断电行为,各方举证均非直接证据,原审法院认定鸿基公司实施了断电行为的主要依据是鸿基公司发出的催收租金函和公证书两份间接证据,催收租金函中“如不按期交纳租金就断电”的内容和公证书中“对一楼配电柜的电闸进行了上下推拉,商场仍处于停电状态”的内容对金博大公司的主张具有证明优势,能够证明鸿基公司有断电的意思表示且商场供电控制方为鸿基公司,二审中鸿基公司关于该事实的上诉主张和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判断,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关于金博大公司是否按时履行交付租金义务,双方分歧在于合同签订后金博大公司缴纳保证金的性质以及能否折抵租金。……因此,该160万元并非仅是对装修的保证,而具有更广泛的担保功能,在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同样有冲抵租金的作用。根据鸿基公司自认的事实,截止2017年9月23日断电之日,金博大公司共拖欠其租金100余万元,160万元保证金足以冲抵该笔租金。综上,原审认定鸿基公司在金博大公司未违反租金按时交付义务的情况下实施了断电行为,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鸿基公司关于该争议事实的上诉理由和证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3】综上,原审法院对审计意见书的采信部分错误,鸿基公司赔偿金博大公司各项损失应为:前期费用损失774540.14元+设备投资损失2465099.70元+一次基础装修损失4640500.17元+二次基础装修损失1067794.49元+人员工资损失415481.37元+对合作伙伴的违约损失20000元=938341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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