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必须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条件?
更新时间:2022-08-19 浏览次数:6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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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履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条件。
文章摘要2:
解读: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履行,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条件。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执行法院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3)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执行法院依职权采取一项执行措施,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条件。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的责任】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4.2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五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4条调整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将第24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