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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

更新时间:2024-02-14   浏览次数:671 次 标签: 执行监督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不予受理。
【注释】当事人不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1)不能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2)不能申请再审;(3)但上级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执行监督。

文章摘要2:

【注解】(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2)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案外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解读: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仲裁裁决的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异议和复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12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并未禁止人民法院对该类裁定依法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关于湖北高院能否对武汉百兴不服恩施中院(2019)鄂28执9号执行裁定的申诉请求进行监督的问题|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只是规定了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并未禁止人民法院对该类裁定依法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本案中,武汉百兴对恩施中院(2017)鄂28执9号执行裁定提起的是申诉而非执行异议或复议,湖北高院也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修正,现为第71条)的执行监督程序作出(2019)鄂执监16号执行裁定,在程序上并不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圣峰药业、郭××、袁××关于湖北高院无权受理武汉百兴不服恩施中院(2017)鄂28执9号执行裁定提起的申诉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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