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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能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更新时间:2022-08-21   浏览次数:1151 次 标签: 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项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审理;(2)人民陪审员参加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审理程序违法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项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得参加“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审理;(2)人民陪审员参加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审理程序违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经典案例:

·宋某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京行终709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鉴于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据此,一审法院对宋××所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之申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韩某某、曹某、高某某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400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未经开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起诉应当发回重审——本案上诉人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审理(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审法院未经开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4民撤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龙之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1行终70号

【裁判摘要】申诉理由: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即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法官未经开庭审理,向上诉人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此种情形下,人民陪审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却明确列明了人民陪审员孔××、王××二人,显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上述不予以受理裁定的审理。包河区人民法院显然在程序上已经严重违法。综上,(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解读】二审维持原审驳回裁定。

·年某诉马某某、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回重审再审裁定书

【案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30民再4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之规定,迭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组成人员不合法。(发回重审)

·关于陈某某申请执行复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鄂01执复203号

【裁判摘要】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鄂01执复72号执行裁定,撤销江汉区法院(2019)鄂0103执异25号执行裁定,发回江汉区法院重新审查。该院在重新审查过程中,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其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的规定,江汉区法院异议审查程序违法,本院应依法予以纠正。(发回重新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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