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公证债权文书原审合同文本约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能否裁定驳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申请?
更新时间:2022-08-21 浏览次数:66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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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项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证债权文书原审合同文本已约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且公证债权文书也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项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证债权文书原审合同文本已约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争议,且公证债权文书也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