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公证债权文书载明民间借贷年利率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能否执行?

更新时间:2022-08-21   浏览次数:5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载明民间借贷年利率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载明民间借贷年利率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经典案例:

·且在张某某诉夏某某、银盛公司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12号

【裁判摘要】案涉借款合同所约定利息,确已超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银盛公司据此认为,公证文书已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使金××放弃超出四倍利率部分,仍应当整体不予执行。关于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如何处理,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精神与类比制度加以阐释解决。本院认为,如果因公证文书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而整体不予执行,对债权人而言显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护公证文书效力的稳定性。因此,在公证文书所涉给付内容能够区分执行的情况下,如部分内容具有不予执行情形,则应当仅对该部分不予执行,而对其余部分准许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对于仲裁裁决部分内容具有撤销或不予执行情形的处理规则,亦体现了上述法律精神,公证文书的司法审查应当加以参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已放弃超出四倍利率部分的执行,无锡中院亦仅按照四倍利率予以执行,这种执行方式既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合理维护公证文书效力,又避免银盛公司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因此,本院对银盛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