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债权人应当在多长期间内申请出具公证债权执行证书?
更新时间:2022-08-21 浏览次数:6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债务人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2年申请执行时效内(参照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制度)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文章摘要2:
解读:债务人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2年申请执行时效内(参照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制度)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