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追缴和责令退赔被害人能否作为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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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追缴和责令退赔被害人应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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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九、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解读
四、其他问题
河南高院的请示中,还涉及“如果判决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判决生效后,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移交公安机关执行,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
批复征求意见稿曾规定:“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主要考虑: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并不因为法院判决追缴,就变成法院的义务。但是,为有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避免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故特别强调,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如果移交公安机关,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适。但是,考虑到追缴的本质是追赃,与前期的刑事侦查工作相关,故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协调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由于意见分歧大,且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财产刑执行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协调,拟将刑事追缴、退赔的执行问题与财产刑执行问题,统筹考虑,一并规范。因此,《批复》未涉及刑事追缴、退赔的执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