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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外人在诉讼保全程序中已提出异议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再次提出异议?

更新时间:2024-02-10   浏览次数:700 次 标签: 一事不再理原则

文章摘要:

解读:诉讼保全程序中已提出过案外人异议的,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能再次提出案外人异议。
【注解】如案外人对保全的争议标的不能提出异议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诉讼保全程序中已提出过案外人异议的,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能再次提出案外人异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一并提出异议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46号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过案外人异议的,再就同一执行标的在同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提出提议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1】案外人于保全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性质上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之案外人异议,均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适用法律与审查程序完全一致。保变公司于保全程序中向石家庄中院所提“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请求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与该公司于执行程序中向河北高院所提异议请求完全一致,均属于对执行财产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其他案件当事人亦完全一致,前后两次异议申请争议标的完全重合。因此,在石家庄中院已审理并驳回保变公司案外人异议后,河北高院不能再次审查该公司异议申请。

【裁判摘要2】案外人异议裁定作出后,如变更执行法院,案外人可以向现阶段的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石家庄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案外人异议裁定之时,河北高院尚未对中信石家庄分行与天威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提级管辖,石家庄中院所作案外人异议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并无不当。河北高院提级管辖之后,本案保全法院已转为河北高院。保变公司如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定,完全可以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与裁定书的提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高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9执异39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林×已经于2017年就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过执行异议,本院已对其异议进行过审查,现其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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