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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2022-08-22   浏览次数:6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2)执行管辖法院变更的,由变更后法院管辖,但变更后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仍由原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法院变更前已经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移送变更后法院审理。

文章摘要2:

解读:(1)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2)执行管辖法院变更的,由变更后法院管辖,但变更后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仍由原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法院变更前已经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移送变更后法院审理。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仅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对哪一个法院管辖进行规定;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3)《异议和复议规定》第4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执行管辖权转移后对原执行法院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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