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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法院处置担保物变价所得执行款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更新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7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执行款系担保物处置变价所得,因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将该变价款优先分配给担保物权人用于清偿债务,该变价款不属于破产财产

文章摘要2:

【注解】执行法院处置担保物变价所得执行款不属于破产财产

解读:执行款系担保物处置变价所得,因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将该变价款优先分配给担保物权人用于清偿债务,该变价款不属于破产财产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王富博

  十、裁定受理后财产的移交 (二)未分配执行价款的移交

  ......其四,破产程序启动后,按照《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无论是被执行人还是人民法院都不应再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如果认定因先前个别执行行为而划入人民法院或第三方账户的执行变价款可以继续执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则有违《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应属于违法执行。故,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划入执行法院或第三方账户但却未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价款,应作为债务人财产,并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根据破产程序进行公平分配。

  但是,如果该执行变价款是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变价处置而来,因担保权人本就对担保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将该变价款优先分配给担保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并不损害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公平原则,故不应受中止执行的限制。这属于执行变价款应移交的例外情形。

  ——《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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