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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执行人开发商名下公租房能否采取查封诉讼保全措施?

更新时间:2022-08-24   浏览次数:6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问题而建的保障性住房,具有公益性质,一般在建设之初即已确定房屋性质,且最终产权人也并非负责承建的开发商;(2)公租房不能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文章摘要2:

解读:(1)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问题而建的保障性住房,具有公益性质,一般在建设之初即已确定房屋性质,且最终产权人也并非负责承建的开发商;(2)公租房不能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经典案例:

·郑州东业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45号

【裁判摘要1】公租房不能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权利外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一般来讲,对登记在被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负责协助执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应进行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后,案外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于本案来讲,首先,与普通商品住房不同,公共租赁住房是国家为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问题而建的保障性住房,具有公益性质,一般在建设之初即已确定房屋性质,且最终产权人也并非负责承建的开发商。所以,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河南高院未对已注明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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