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无处分权人擅自拆除他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8-24   浏览次数:5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请求相关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拆除;(2)无处分权人不能擅自强行拆除他人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请求相关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拆除;(2)无处分权人不能擅自强行拆除他人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与北京奔腾广告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申请案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民终113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051号

【裁判摘要】本案国建广告分公司对奔腾公司建设的案涉69座广告塔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却擅自拆除了该69座广告塔,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国建广告分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国建广告分公司提出的案涉广告塔为违法构筑物,其拆除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其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广告塔已为相关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另一方面,即使案涉广告塔为违法建筑物,其也应当依法请求相关机关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拆除,无权擅自强行拆除。因此,国建广告分公司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奔腾公司认可固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收回对案涉广告塔的审批文件。奔腾公司提交的其与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服务管理中心2012年3月20日签订的《关于大广高速京衡段北京奔腾广告公司设置广告塔纳入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以及奔腾公司与河北省高速公路禄发实业总公司广告分公司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高速公路广告媒体租赁合同》,均不能证明奔腾公司在高速公路沿线附近建设经营广告塔依程序经过了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许可,奔腾公司主张国建公司赔偿其广告塔迁移费、占地补偿费、广告发布费收益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依据鉴定意见认定奔腾公司拆除损失16423709.2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