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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选择侵权诉讼是否应受仲裁条款约束?

更新时间:2022-08-25   浏览次数:739 次 标签: 责任竞合

文章摘要:

解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选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仍应受仲裁条款约束,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规避仲裁条款的适用。

文章摘要2:

解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原告选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仍应受仲裁条款约束,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规避仲裁条款的适用。


经典案例:

·基石药业(苏州)有限公司与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0号之一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涵盖了任何由该合同引起或与其相关的争议或主张,在解释仲裁条款范围时,如侵权争议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则原告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规避仲裁条款的适用。且即便原告提起诉讼是增列了未签订仲裁协议的其他被告,亦不影响有仲裁协议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适用仲裁协议。

【裁判摘要】被诉共同侵权行为及共同侵权人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在解释仲裁条款范围时,如侵权争议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则原告即使选择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规避仲裁条款的适用。且即便原告提起诉讼是增列了未签订仲裁协议的其他被告,亦不影响有仲裁协议的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适用仲裁协议。因此,即便康方生物公司、康方天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这并不代表基石公司也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基石公司与艾昆纬公司因履行《服务总协议》发生侵权纠纷,本案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基石公司选择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案中,基石公司将艾昆纬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之一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实际上达到了规避仲裁主管的效果,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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