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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权执行规定》中股权范围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2-08-27   浏览次数:747 次 标签: 股权执行

文章摘要:

解读:(1)《股权执行规定》中“股权”包括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不包括受证券法调整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即新三版股票。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即其他营利法人投资权益强制执行参照《执行股权规定》。

解读:(1)《股权执行规定》中“股权”包括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不包括受证券法调整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即新三版股票。


解析:

(1)根据《股权执行规定》第1条规定,股权执行中“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即新三版股票),不包括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内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及其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和方式】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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