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公司登记机关对法院要求变更股权协助执行应否实体审查?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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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典型的行政确认(备案登记)而不是行政许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是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股权变更登记依据,公司登记机关对法院要求变更股权协助执行不作实体审查。
解析:
(1)行政部门对属于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采用实质审查,司法部门不能代替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而径行要求变更——“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院不能在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判令、要求“设立、注销公司”。
(2)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身份证登记、户口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是行政部门作为确认登记的依据;对于行政确认事项行政部门仅作形式审查,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院协助执行径行变更而不作实体审查(实质审查)。
法条链接:
《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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