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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限制转让股权能否拍卖、变卖或抵债?

更新时间:2022-08-27   浏览次数:5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限制转让股权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2)拍卖、变卖或抵债后股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承担原股东的相应限制转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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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限制转让股权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2)拍卖、变卖或抵债后股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承担原股东的相应限制转让义务。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人民法院对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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