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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执行人实体异议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实体异议之诉?

更新时间:2024-01-28   浏览次数:1350 次 标签: 债务人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 债务人实体异议 被执行人异议 被执行人执行异议

文章摘要:

解读:(1)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生效以后的实体异议参照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2)但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实体异议可以在执行终结前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注释】债务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我国并无债人异议之诉制度,债务人异议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程序审查。

文章摘要2:

【注解】目前债务人异议之诉的适用仅限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提出的实体异议。

解读:(1)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生效以后的实体异议参照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2)但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实体异议可以在执行终结前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解析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第3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即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当参照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除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法院告知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实体异议参照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程序),第一次在执行程序中建立了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举例:被执行人主张,债权人所持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利息超过了法定利息上限,则其可以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公证债权文书所载利息超过法定部分不予执行。


解析2:执行依据形成前的抵销事由不受既判力基准时的限制,即使发生在执行依据形成之前,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


解析3:当事人在执行依据形成前就执行程序达成的和解,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执行法院应当尊重其约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提出的异议仍然沿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审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赋予被执行人就和解协议无效、可撤销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审查标准】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第十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备注】与《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5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0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相冲突。

  (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