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次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次债务人能否提出异议?
文章摘要:
解读:次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就认可了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次债务人仍有权提出异议。
文章摘要2:
【注解】(1)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亦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法院不能对其采取执行措施;(2)否则,次债务人将作为新的被执行人,法院可直接提取、划扣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并进行变价,保全裁定转化为执行裁定的情况下次债务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解读:次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就认可了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次债务人仍有权提出异议。
解析:
(1)次债务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确有合理事由的,应当参照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做法中止执行,让债权人提供代位权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2)次债务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缺乏合理事由的,允许其提起确认之诉确认债务人的债权不存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2006年3月13日 [2005]执他字第19号)
【摘要】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注解】次债务人逾期提出异议的,从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执行法院应当直接对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24.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以其对被执行人不存在到期债务为由提出异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精神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