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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到期债权执行是否构成个别清偿?

更新时间:2022-08-31   浏览次数:882 次 标签: 破产个别清偿

文章摘要:

解读:到期债权执行构成个别清偿。

文章摘要2:

解读:到期债权执行构成个别清偿。


【理解与适用】从《民法典》有关代位权的规定看,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后确认存在到期债权的,才能判令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时才不构成个别清偿。但在到期债权执行场合,申请执行人并未取得对次债务人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仅因为次债务人和债务人均认可到期债务的存在,使该项债权能够成为债务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如果认为此时债权人不构成个别清偿,实际上市使其普通债权具有优先权的性质,不符合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原则。尤其应当看到,如果认为到期债权执行不构成个别清偿,可能会使《民法典》有关代位权制度的规定落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1.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底20次法官会议纪要)P7—8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基于执行行为的个别清偿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第二十二条【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执行】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第二十三条【破产受理发后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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