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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浏览次数:5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将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限缩解释为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2)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司法鉴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将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限缩解释为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2)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司法鉴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三十条【鉴定的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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