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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符合探矿权或者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受让人能否排除执行?

更新时间:2022-09-06   浏览次数:5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受让人必须具备勘查单位的资格征收(准入性规定),不具备勘查资质的单位无权取得探矿权;(2)受让人不具备勘查资质的案外人基于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提起旨在排除法院对探矿权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受让人必须具备勘查单位的资格征收(准入性规定),不具备勘查资质的单位无权取得探矿权;(2)受让人不具备勘查资质的案外人基于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提起旨在排除法院对探矿权强制执行的异议之诉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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