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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有哪些要求?

更新时间:2024-02-12   浏览次数:1354 次 标签: 起诉条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 申请执行人允许执行之诉起诉条件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5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注释1】(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2)案外人一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请求,法院应合并审理。——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
【注释2】《九民会议纪要》第119条规定“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对确权、给付请求一并审理。

文章摘要2:

确认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5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经典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民终967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提出确认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及执行拍卖中公告权利受限的诉讼请求并非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实施擦查封及拍卖执行行为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本案中,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的承租权,并在执行拍卖中公告权利受限情况,其并未明确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故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2015)宜中民四初字第26号;(2016)赣民终103号;(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

——案外人一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请求,法院应合并审理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2期】

【案号】一审:(2015)宜中民四初字第26号;二审:(2016)赣民终103号;再审审查:(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

【裁判要旨】已经登记造册的林地使用权及附着林木所有权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支付全部转让款,并于查封前实际占有案涉林地林木的,其就已经享有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过户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案外人取得林地林木物权的依据。案外人据此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660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廖××与邱××签订转让协议并占有案涉林地,在一审法院查封本案所涉林权之前,廖××已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系因林权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廖××已享有案涉林木林地物权。廖××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的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可以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赣民终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