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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启动确定处置参考价程序?

更新时间:2022-09-11   浏览次数:5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参考价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文章摘要2:

【注解】查扣冻财产需要拍变卖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

解读:根据《参考价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解析:(1)只有“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才应当在查、扣、冻后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对于非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不要求查、扣、冻后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应是指执行程序中采取的查、扣、冻,审判阶段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在此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30日内启动参考价程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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