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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哪些事项?能否先行审计和先行鉴定?

更新时间:2022-09-11   浏览次数:5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内容包括——(1)财产的权属;(2)权利负担;(3)占有使用;(4)欠缴税费;(5)质量瑕疵等事项。
解读2:法院查明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事项的措施——(1)可以通知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4条的规定处理;(2)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内容包括——(1)财产的权属;(2)权利负担;(3)占有使用;(4)欠缴税费;(5)质量瑕疵等事项。

解读2:法院查明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事项的措施——(1)可以通知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4条的规定处理;(2)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确定参考价前查明事项和先行审计、鉴定】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妨碍强制提取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查明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要审计、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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