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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当事人议价方式?

更新时间:2024-02-17   浏览次数:5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议价是指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处置财产的参考价的方式。
【注释】其他债权人认为当事人异议侵害其合法权益能否提出执行异议?——(1)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议价不能提出执行异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文章摘要2:

解读:当事人议价是指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处置财产的参考价的方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议价方式】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二十四条【不予受理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执行监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之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一)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

  (四)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的处理结果确有错误。

  第二十七条【定价报告有效期】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异170号

【裁判摘要】异议人主张应当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本案申请执行人欧阳勇与被执行人易×、莫××对涉案房屋进行议价,本院以该结果为参考确定拍卖保留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本院拟对涉案房屋在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格的基础上降价20%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易×、莫××的异议请求。

【解读】请求:......2、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现挂于淘宝网拍卖的被执行人房产价格,该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且未做评估,致使被执行人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害,请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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