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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能否将收取工程款或建筑材料人员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更新时间:2022-09-17   浏览次数:724 次 标签: 事实型第三人

文章摘要:

解读:(1)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身份且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已经收取工程款或者建筑材料,无须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可直接依据证据作出认定;(2)对第三人的身份或者对收取工程款、建筑材料的事实举证存在瑕疵且承包人否认的情况下,宜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

文章摘要2:

【注解】可以将收款人、收货人等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

解读:(1)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身份且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已经收取工程款或者建筑材料,无须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可直接依据证据作出认定;(2)对第三人的身份或者对收取工程款、建筑材料的事实举证存在瑕疵且承包人否认的情况下,宜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事实。


解析:

(1)由法院调查或者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的方式查明事实,司法实务中往往难以落实;

(2)启动追加第三人的诉讼程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从程序上起到保障作用,同时查明收取工程款或者建筑材料的相关事实与领取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甚至涉及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追加其为第三人能够确保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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