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09-24   浏览次数:8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真实的工程内部承包行为合法有效;(2)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者挂靠施工应认定为无效。

文章摘要2:

【注解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内包)是指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者职工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活动(如项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等)。
【注解2】项目经理内包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许可内部职工完成一定工程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一定数额承包费等。

解读:(1)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真实的工程内部承包行为合法有效;(2)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者挂靠施工应认定为无效。


解析1: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法律特征——

(1)签约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劳动管辖是认定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2)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具有全方位的管理职责;

(3)施工企业是外部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

(4)内部承包不是施工企业经营权的承包和转让;

(5)施工资产属于施工企业所有。


解析2:内部承包与转包、挂靠区别——

(1)建筑企业与承包人之间有无产权联系:

A.合法的内部承包关系中,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资产为建筑企业所有;

B.非法内部承包则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资产全部、主要部分为承包人所有、提供。

(2)建筑企业与承包人及工程主要管理人有无人事调动、任免、聘用、社会保险关系。

(3)承包人任用的工人与建筑企业之间有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

(4)承包人与建筑企业之间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法条链接: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6.如何认定内部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届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属于内部承包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一)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二)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五)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六)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内部承包的对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该合同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


经典案例:

·杨某某、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41号

【裁判摘要】名为工程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合同无效——2002年8月12日,东方开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东方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欧洲新城二期G区住宅及地下车库发包给东方建筑公司,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随后,杨××及其项目部与东方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东方建筑公司将从东方开发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交给杨××项目部实际施工,并以东方建筑公司的名义使用该公司资质对外施工,东方建筑公司不履行施工义务,只收取工程造价的10%(含营业税3.4%)的管理费。东方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杨××项目部系为了涉案工程临时设立的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承包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杨××项目部与东方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名为承包,实为转包关系,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曲某某诉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如何识别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分标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要点提示】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现状下,只要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不应认定为挂靠。内部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应是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等之后的余额。即使建筑企业未完成代缴义务,内部承包人也无权代替税务机关向建筑企业追缴税款。

【案例索引】一审: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初字第946号(2006年6月8日);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2006年10月30日)

·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76号

【裁判摘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关于东方公司与黄某某之间是借用资质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的问题|二审中,东方公司虽提交了《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但黄某某否认与东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在二审庭审中称不知道东方公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的事实,主张其已经在天津购买了社会保险。东方公司一审中认可其与黄某某之间是借用资质关系,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黄某某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向黄某某发放过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实质上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黄某某借用有资质的东方公司名义施工建设工程,并无不当。东方公司关于其与黄某某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案涉《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有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终字第45号

【裁判要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再进行内部承包有效——《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只是针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并不禁止企业承包工程后再进行内部承包。

【裁判摘要】不能仅因双方当事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后订立合同而认定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主要价值取向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签订中标备案合同后,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仅限于与合同内容不发生实质性背离的范围。目的也仅仅是限定一定时间约束当事人尽快订立合同,并未规定在限定时间内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能仅因双方当事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的合同超过了该规定时间即认定无效。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