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承包人已经完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能否解除合同?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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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承包人已经完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2)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承包人修复后经鉴定工程质量仍未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
(1)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删除】第3项规定承包人具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情形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2)《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如果经鉴定,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修复改正的机会,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如修复后经鉴定工程质量仍未合格或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八百零六条【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删除【合同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解读】已被《民法典》第563条(第1-3项 )、第806条(第4项 )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