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否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文章摘要:
解读:(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应当符合“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否则调查处理机关将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解读:(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应当符合“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否则调查处理机关将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经典案例: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行终82号
【裁判摘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应当符合“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否则调查处理机关将不予受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据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应当符合“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否则调查处理机关将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地块,系上诉人父母林××、李××于1989年11月8日与夏××订立《立卖断契》购房取得权利。此后,上诉人的父母又于1990年9月11日与颜××订立《立卖断契》将涉案房地产转让给颜××。1990年的《立卖断契》与1989年的《立卖断契》对所卖房屋四至范围的界定是一致的,且1990年的《立卖断契》已经生效的(2012)鼎民初字第51号和(2014)宁民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同时,生效的(2012)鼎行初字第15号和(2015)宁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也认为上诉人的父母与有关部门就颜××转卖涉案房屋的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父母和作为继承人的上诉人与争议地块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被上诉人福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