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4-01-19 浏览次数:10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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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施工合同对发包人有权签证人员没有作出约定,发包人现场代表作出的签证确认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承包方明知该现场个代表无相应权限(如发包人对其现场代表的授权文件明确不具有确认签证的权利并已经送达承包人)。
文章摘要2:
【注解1】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证人和现场代表以外的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作出的签证确认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有效,除非承包方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有权限或者签证的确认得到发包人的授权。
【注解2】公司股东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认可不具有签证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59号
【注解2】公司股东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认可不具有签证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59号
解读:施工合同对发包人有权签证人员没有作出约定,发包人现场代表作出的签证确认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承包方明知该现场个代表无相应权限(如发包人对其现场代表的授权文件明确不具有确认签证的权利并已经送达承包人)。
解析:
(1)发包人现场代表是指作为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的现场负责人;
(2)即便施工合同对现场代表的授权没有明确约定,现场代表的签证确认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行为。
经典案例:
【提示】公司股东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的效力如何认定?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海天公司仅以马某某系建展公司的股东为由,主张马某某签字同意支付的土方工程补偿金40万元应由建展公司承担,理据不够充分。马某某是否在其他场合代表建展公司订立合同,均不能反证马某某在本案中有权代表建展公司与海天公司结算,现建展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海天公司仅以有马某某签名的《现场签证内容》主张海天公司承担土方工程补偿金,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