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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能否强制拆迁征收土地上房屋?

更新时间:2023-08-06   浏览次数:815 次 标签: 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

文章摘要:

解读:(1)行政机关对征收土地上房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对征收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之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并未赋予其强制实施权,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1)行政机关对征收土地上房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对征收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解析:

(1)《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征收土地上房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对拒不交出土地只能依法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条链接:

《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地程序】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及法院处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备注: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适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行终1931号

【裁判摘要】区政府对征收土地上房屋不具有自行强制拆除的职权,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上诉人承租的涉案房屋位于建设广佛肇高速公路广州的征地范围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属于组织实施广佛肇高速公路广州项目征地工作的法定主体。......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上诉人***区人民政府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其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才拥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而本案中并无法律规定授权上诉人***区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上诉人***区人民政府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确认***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承租的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509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法律并未规定高新区管委会在征地过程中,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在此情形下,高新区管委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行对陈××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超越职权。一、二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