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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能否申报债权?

更新时间:2022-10-06   浏览次数:845 次 标签: 债权申报

文章摘要:

解读:作为票据出票人的债务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后,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并非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付款的法定抗辩理由,即使付款人知道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也没有权利拒绝承兑或者付款。

解读:作为票据出票人的债务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后,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解析:

(1)该破产债权是因付款人履行义务而产生而非其他关系所产生:出票行为发生在出票人破产申请受理前,付款人继续承兑或者付款的行为发生在出票人破产申请受理后,付款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5条的规定进行债权申报

A.出票行为与付款行为均发生在出票人破产申请受理前,付款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进行债权申报

B.出票行为与付款行为均发生在出票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属于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无权出票行为,付款人对收款人不负有承兑或付款义务

(2)《企业破产法》第55条的规定没有付款人“不知进入破产程序”的限定条件: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C.《企业破产法》第55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没有付款人“不知进入破产程序”的限定条件,应当以《企业破产法》第55条规定为准。

(3)仅限于汇票、支票关系中的债权申报,不适用于本票(本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

(4)因承兑或者付款产生不同的债权:

A.因对票据付款而产生的债权属于现实之债权,可不受限制地参加破产清偿;

B.因对票据承兑而产生的债权属于将来之债权,性质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对票据实际付款之前应遵循附条件债权清偿的原则。


法条链接:

《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拒绝证明的代替-法院司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五条【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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