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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更新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8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可以作为裁判依据——(1)《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统一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对以往法律法规未能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2)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文章摘要2:

解读:《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可以作为裁判依据——(1)《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统一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对以往法律法规未能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2)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95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统一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对以往法律法规未能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案涉票据系电子商业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本案应当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故一审法院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吉林集安农商行、龙里国丰村镇行上诉关于一审适用规避《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而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终18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案涉票据系电子商业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本案应当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0972号

【裁判摘要】(1)《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可以作为裁判依据;(2)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而无效——首先,《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能否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该授权,于2009年10月16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颁发并实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并随后下发系列配套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系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直接授权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在其它法律法规均未就电子商业汇票管理作出规定的情形下,鉴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专门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部门规章,在立法目的正当、程序合法且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是否满足票据的要式性。票据行为具有法定的形式,凡违反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要式规定的,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所为行为无效。票据的签章系票据行为要式性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需要通过特定的信息系统的记录、解读才能以被人理性感知的形式呈现,必须依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这一载体来运行和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数字证书作为票据活动的电子签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审核的电子签名系电子商业汇票唯一合法有效的签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不符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条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签章和追索等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要求而无效。最后,从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的法律后果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线下追索的方式,则可能产生以下后果:1.因持票人客观上无法依法交付票据,导致被追索人清偿后无法获得相应票据,无法行使再追索权;2.因线下追索未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导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默认持票人已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3.如果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外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另行确立、确认其他票据状态,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造成该票据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电票领域的监管,加大电票参与者的经营风险,冲击甚至破坏已经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和市场秩序,威胁票据金融市场安全等不良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88号

【裁判摘要】(1)电子商业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统一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对以往法律法规未能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本案系电子商业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本案应当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故一审法院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吉林集安农商行、龙里国丰村镇行上诉关于一审适用规避《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而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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