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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租赁物还未施工建设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预约合同?

更新时间:2022-10-13   浏览次数:4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租赁物虽还未施工建设,但租赁合同约定了合同主要条款,且未约定双方后续需要另行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不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租赁物虽还未施工建设,但租赁合同约定了合同主要条款,且未约定双方后续需要另行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不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典案例:

·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杨箕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6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313号

【摘要】租赁物还未施工建设的租赁合同不属于预约合同,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广州市杨箕公司与丰伟公司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时,虽然案涉租赁物还未施工建设,案涉租赁物的具体面积也未确定,但是案涉《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交付期限、租金标准、违约责任等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且并未约定双方后续需要另行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物建成后也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的具体面积及租金,故案涉《租赁合同》并不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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