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请求确认公证书无效?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2)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条链接: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经典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340号
【裁判摘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确认之诉应当限于对法律关系的确认。本案中,吕××关于确认王××、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系主张对事实的确认,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性质和基本要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的规定,吕××关于确认(2011)鄂证经字第5197号《公证书》因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吕××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