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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施工合同约定劳保统筹不计入工程造价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10-21   浏览次数:57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2)施工合同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施工单位不得再主张劳保统筹费。

文章摘要2:

解读:(1)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2)合同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施工单位不得再主张劳保统筹费。


经典案例:

·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

【裁判要旨】劳保统筹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裁判摘要】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国家规定该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在项目施工完毕之后按照规定的比例退还给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项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因此,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本案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作出的诉争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意见中计取的该部分造价予以扣除,其该项再审请求有事实依据。

·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房地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80号

【裁判摘要】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原判决未支持中晖公司主张的劳保统筹费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招标文件及补充条款中明确载明劳保统筹费不计取,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该约定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晖公司主张神木房管办向其支付劳保统筹费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原判决未支持中晖公司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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