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施工合同约定劳保统筹不计入工程造价是否有效?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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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2)合同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施工单位不得再主张劳保统筹费。
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劳保统筹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裁判摘要】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国家规定该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在项目施工完毕之后按照规定的比例退还给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项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因此,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本案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作出的诉争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意见中计取的该部分造价予以扣除,其该项再审请求有事实依据。
【裁判摘要】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原判决未支持中晖公司主张的劳保统筹费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招标文件及补充条款中明确载明劳保统筹费不计取,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该约定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晖公司主张神木房管办向其支付劳保统筹费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原判决未支持中晖公司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1)社会保障费应计入工程款;(2)已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则工程款不再包括社会保障费——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关于“社会保障费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施工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障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的规定,建设单位兴元公司并未在工程开工前缴纳社会保障费,结算工程款时应包括此项费用。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社会保障费应计入工程款,并无不当。卓信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涉案社会保障费不应计入工程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障费已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社会保障费列入欠付工程款范围——根据原审查明,翔如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规费按信阳当地文件规定计取。2016年11月24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16〕160号)第一条规定,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直接计取建设劳保费费并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新世纪公司与刘××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等,由刘××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刘××与李××等人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亦约定,李××等人接管项目后,安全、质量、进度按照有关单位规定无条件执行,自负盈亏,与刘××无关。李××等人作为个人虽不具备开设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资格,但其享受相关社会保障的应有权利不因前述约定而被实质剥夺。所以,原审法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基于李××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约定,将相应的社会保障费列入欠付工程款范围,并无明显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