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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所有权证被撤销能否排除善意取得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8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所有权证被撤销不能排除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抵押物。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示的答复》(2022年11月18日,(2022)最高法行他6号)
【摘要】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屋抵押权不能阻却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房屋登记机关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保留该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

文章摘要2:

【注解】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能否阻却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1)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不能阻却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详见:(2022)最高法行他6号;(2)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参考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最高法行再95号;(2010)鼓行初字第25号、(2010)宁行终字第132号

解读:所有权证被撤销不能排除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抵押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处理】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示的答复

(2022年11月18日,(2022)最高法行他6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复如下: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屋抵押权不能阻却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房屋登记机关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保留该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


经典案例:

·五河县利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海龙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民终54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779号

【裁判摘要】所有权证被撤销,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执行抵押物,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海龙投资公司与奥达面业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达成抵押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时,案涉房产登记于奥达面业公司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和公示公信力,虽然其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奥达面业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海龙投资公司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在先,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海龙投资公司善意取得的案涉房屋抵押权可以有效抗辩利军机械公司的所有权,并准许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至于利军机械公司的损失,在案涉房屋被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之前的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现行的合法所有权人系利军机械公司,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性民事权利,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利军机械公司基于其享有的所有权,足以排除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海龙投资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抵押权虽然亦属于物权范畴,但由于该抵押权并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利军机械公司依其意思表示所设定,故不能构成对利军机械公司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的限制。此外,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抵押权的效力主要是优先受偿效力,其优先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二是优先于特定条件下设立的他物权的效力。与作为自物权的所有权相比,抵押权并不具有优先性。而且,基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和抵押权形成的时间先后判断,利军机械公司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于2008年7月15日,而海龙投资公司享有的房屋抵押权登记于2010年11月17日,在两种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该抵押权也不能对同一物上先前登记形成的所有权构成约束。故海龙投资公司就涉案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不足以对抗利军机械公司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海龙投资公司要求许可执行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海龙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申请执行人海龙投资公司参照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案涉房屋抵押权可以有效抗辩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利军机械公司的请求权。案外人利军机械公司就本案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准许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准许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最高法行再95号

【裁判摘要】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不意味着该行政行为必须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定的判决方式,就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否定性评价却不改变该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该判决方式的适用条件除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外,也包括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则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本案中,案涉房屋抵押登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撤销案涉房屋的房屋登记行为,则抵押登记的物权基础不复存在,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势必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据上述规定,案涉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如撤销房屋登记将直接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本案应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的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同时驳回对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和注销原房屋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010)鼓行初字第25号;(2010)宁行终字第132号

——善意取得在房屋抵押登记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抵押权因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在抵押权人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其对房屋的抵押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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