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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鉴定报告使用期限超过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更新时间:2024-01-17   浏览次数:867 次 标签: 鉴定意见 案件事实无法查明 超过使用期限

文章摘要:

解读:鉴定报告使用期限仅表示其准确性将随一定时间经过有所变化,案件事实已无法另行查明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鉴定报告结合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文章摘要2:

【注解】在案件事实已经无法另行查明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解读:鉴定报告使用期限仅表示其准确性将随一定时间经过有所变化,案件事实已无法另行查明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鉴定报告结合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2号

【裁判摘要】(1)鉴定或者评估报告上缺少鉴定或者评估人员签字并不足以否定其证明力;(2)评估报告期限仅表示其准确性将随一定时间经过有所变化,案件事实已无法另行查明情况下可以根据评估报告结合查明事实予以认定——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资产评估报告》上是否缺少评估人员的签字,并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亦无法律规定缺少上述形式要件的情形将导致评估结果无效的法律后果。该评估报告虽有相应期限,仅表示其准确性将随一定时间经过有所变化,鉴于本案所涉事实已无法另行查明,该评估报告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反映待查事实,而种苗场也未能举证证明该评估报告的结果与随后变动的事实产生已巨大差距,也未能否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以及《资产评估报告》《计算成果报告》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故原审法院以前述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报告的内容为基础,结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印证,并不存在所查明事实无证据支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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