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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抽逃出资是否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举证责任分配?

更新时间:2026-07-08   浏览次数:8270 次 标签: 抽逃出资举证责任分配 未履行出资义务 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不实 瑕疵出资

文章摘要:

解读:股东抽逃出资是否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1)股东抽逃出资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2)股东抽逃出资区别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不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注释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认定抽逃出资应当满足是否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和四项形式要件——(1)只有在满足实质要件的前提下同时存在任意一条或多条形式要件时才能认定存在抽逃出资;(2)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的实质要件,不应当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注释2】股东验资后短期内将资金转出但能够证明属于正常交易、未损害公司权益则不构成抽逃出资。
【注解1】《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合理怀疑”程度|(1)第一种观点,公司短时间内将股东出资以同等金额转出给第三方即已经达到正常人“合理怀疑”的程度,原告无须再证明该笔转出行为和公司股东有任何关系;(2)公司短时间内将股东出资以同等金额转出给第三方,无法达到正常人“合理怀疑”的程度,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该笔资金转出与公司股东的关联。——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668号
【注解2】原告需证明小股东与资金转出行为存在一定管辖才能达到“合理怀疑”程度。——参考案例:(2020)苏0282民初3388号
【注解3】原告无须额外证明小股东与资金转出行为存在一定管辖即可达到“合理怀疑”程度。——参考案例:(2018)粤03民终23812号
【注解4】股东出资后公司将出资转出,外观形式上符合抽逃出资的行为特征,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将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股东。——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申55号
【注解5】股东抽逃出资与未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分别,参照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参考案例:(2018)京02民终780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股权重置后应按工商变更登记内容确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数额|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

文章摘要2:

(续)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21)鲁民终2360号
→【备注】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
【注解6】股东未就“抽逃出资”的正当性提供有力证据,反以“不知情”等抗辩不予支持|(1)股东对公司的资金流向应当知情,当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且已提交“足以令人对股东抽逃出资之实施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当就公司转出的款项是否具备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如果公司股东未能就公司相关转款的正当性提供有力证据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民申5513号
【注解7】债权人无需证明抽逃资金是否流向股东,初步证据达到“合理怀疑”即可|(1)股东无证据证明出资款在到账后第二日即流向第三方账户具有合理性,外观形式上符合抽逃出资的行为特征;(2)股东应就自身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参考案例:(2025)豫民再101号
【注解8】(1)债权人举示的证据初步证明,债务人公司注册资本在实缴次日即对外转出,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性;(2)鉴于债务人公司的财务资料均由公司保管,公司债权人难以调取,故应由公司股东或高管举证证明案涉大额转账的正当性,以反驳债权人关于案涉大额转账系抽逃出资的主张。——参考案例:(2025)川民申6851号
→【备注】(1)公司成立并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注册资金于次日即大额转出,债权人已初步证明存在抽逃出资可能的,因公司财务资料主要由公司及其股东、高管掌握,应由相关股东或高管就大额转账的正当性承担进一步说明和举证责任。(2)股东仅以转账凭证未由其本人签署、款项未进入其个人账户为由抗辩,但不能证明转账经过法定程序、基于真实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且资金长期未返还公司的,难以排除抽逃出资责任。

解读:股东抽逃出资是否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1)股东抽逃出资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