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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承包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更新时间:2022-12-03   浏览次数:39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妨害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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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妨害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经典案例:

·苏某某、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297

【裁判摘要】即使建设工程承包人逾期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后续参与分配过程中需厘清的问题,并不妨害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宏建公司并未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虽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但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一般通过提起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包括承包人单独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也包括在工程款诉讼中一并提出确认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程序是相对独立的法律程序,并没有排除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可能。案涉房屋实际竣工日期根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98号判决书查明事实确定为20141010日,但至20151027日本案工程款数额才经双方当事人结算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宏建公司于2016414日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并主张优先权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但即使宏建公司逾期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也是后续参与分配过程中需厘清的问题,并不妨碍宏建公司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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